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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• 第四章
    • 发布日期:2023年07月23日  点击次数:26  所属分类:学会章程
    •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
      第十二条
     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 权力机构,其职责是:
      一、制定和修改章程;
      二、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      三、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;
      四、选举和罢免监事;
      五、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;
      六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      第十三条
     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/3 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,其决议须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会员代表
      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,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大会,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市科协审查,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。
      但延期召开时间不得超过一年。代表由理事会全体理事和专业委员会、学组所选派的代表组成。
      第十四条
      理事会由学风正派、热心学会工作,身体健康,在学术或管理工作岗位上取得相应成就,能够承担本会交付的实
      际工作的会员组成。
      第十五条
     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,对代表大会负责,其职责是:
      一、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;
      二、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正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及常务理事;
      三、筹备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      四、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      五、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      六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;
      七、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      八、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      九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      十、审议本会工作总结,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;
      十一、进行表彰、奖励活动;
      十二、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。
      第十六条
      理事会须有 2/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/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如有特殊情况不
      能到会,可委托代表参加,一名代表只能接受一名理事委托行使表决权。
      第十七条
      理事会每届成员调整不得少于 1/3。
      第十八条
      本会理事人数较多,设立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 1/3,在理
      事会闭会期间,行使第十五条一、二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、十一、十二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      第十九条
      常务理事会须有 2/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/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常务
     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,可书面委托 1 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      第二十条
     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。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。
      第二十一条
      根据工作需要,由秘书长提名,经常务理事会同意,聘请有关方面的顾问,可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。
      第二十二条
      学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
      条件:
      一、热爱祖国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;
      二、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专家、学科带头人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;
      三、热心学会工作,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      四、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;
      五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      六、能够忠实履行职责,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      七、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,秘书长为学会专职工作人员。
      第二十三条
      本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/3 以
      上代表表决通过,报市科协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。
      第二十四条
      本会理事长为该团体法定代表人。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,应报市科协审查并经
      市民政局批准后,方可担任。
      学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学会的法定代表人。
      第二十五条
     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      一、领导理事会工作;
      二、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;
      三、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
      况;
      四、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      五、按规定审批学会经费支出;
      六、承担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其他工作。
      第二十六条
      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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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一、按照分工,协助理事长履行相关职责;
      二、承担理事长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其他工作。
      第二十七条
     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      一、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      二、协调各分支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      三、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,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聘用;
      四、决定办事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;
      五、可根据工作需要,提名有关方面(如信息、法律、财经和有关行业科技等)顾问人选,报常务理事会通过聘请;
      六、拟订内部管理制度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;
      七、拟订年度工作报告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。
      第二十八条
      为保证本会的活动依法和按章程开展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本会设立监事会。监事会由三人组成,由会员
     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监事任期与理事一致。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,由监事推举产生。本会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不得兼任监事。
      第二十九条
      监事会的职责如下:
      一、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,对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建议;
      二、监督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、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;
      三、监督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      四、监督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、法规和章程情况,当行为损害学会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,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。
      五、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必要的审查。
      六、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      第三十条
      监事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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