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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• 第八章
    • 发布日期:2023年07月23日  点击次数:22  所属分类:学会章程
    • 附则
      第四十四条
      本章程于年月
      日经本会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正式生效。
      第四十五条
     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解释。
      二○二一年六月
      盐城市机械工程学会章程修改说明
      各位代表:
      按照市科协、民政局的要求和学会章程修改程序,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,对《盐城市机械工程学会章程》(以下简称《章程》)进行修订。我受本会第八届常务理事会的委托,现就拟提交本次代表大会的《章程》作如下说明,请各位代表审议。
      一、《章程》修改的指导思想

      《章程》修改的指导思想是: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,结合学会自身的特点,使学会工作更好适应当前所面临的形势,为实现历史赋予学会的任务而贡献力量。
      二、《章程》修改的主要依据
      《章程》修改的主要依据有:民政部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、《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》;中国科协《全国性学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换届工作办法》、《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》。
      三、《章程》修改的主要原则
      (一)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,在原则性方面要符合业务主管单位盐城市科协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盐城市民政局的有关社团管理的法律法规、政策和规定的要求。
      (二)是坚持与时俱进,充分体现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、三中、四中、五中全会精神和学会多年工作的基本经验,为确保学会事业持续发展打下良好的法理基础。
      (三)是在具体规定方面强调可操作性,在细节内容方面力求照顾学会系统各个领域、各个层面的要求。
      (四)是在文字表达上力求准确规范,符合民政部《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》的规定。
      四、《章程》修改的主要内容及说明
      (一)原章程第五条是:“本会会址在盐城市迎宾大道 9 号”本章程修改为:“本会会址在盐城市建军东路 211 号”
      (二)原章程第六条一是:“开展学术交流,活跃学术思想,交流科技信息,提高学术水平,促进机械科技的开发和应用,推进机械科技人才的培养;”本章程修改为:“开展学术交流、学术讲座、科技信息传播以及科技成果和产品展览展示活动;”
      (三)原章程第六条二是:“根据上级学会的部署,抓好机械行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认证和考试的汇总上报、培训、评审等工作;”本章程修改为:“承担委托交办的机械行业专业技术资格、技术职称的上报、培训、评审和认证工作;”
      (四)原章程第六条三是:“开展技术咨询、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;”本章程修改为:“开展技术咨询、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等中介活动;”
      (五)原章程第六条四是:“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,普及科技知识,传播 生产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;”本章程修改为:“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,普及科技知识,传播 生产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,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职工培训,并取得相应的技术等级;”
      (六)原章程第六条五是:“开展与市外的科技交流,发展同市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,举办市级学术交流、讲座、演示会和展览会等活动,促进与市外的科技合作;”

      本章
      程修改为:“接受委托,承担科技项目或科题的认证、评估、咨询和成果鉴定工作;”
      (七)原章程第六条九是:“承担政府、行业组织和企业委托交办的科学技术项目或课题的论证、评估、咨询和技术标准编审、技术文件编写、成果评审鉴定、重大设备事故调查分析等工作;”本章程修改为:“承担政府、相关机构和企业委托交办的行业规划、项目申报、标准编审、技术文件编写、重大设备事故调查分析等工作;”
      (八)本章程在原章程第八条四增加一项内容是:“推荐发展会员,为学会发展献计献策。”
      (九)本章程在原章程第九条四增加一项内容是:“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。”
      (十)原章程第十二条四是:“选举和罢免监事会监事;”本章程修改为:“选举和罢免监事;”
      (十一)原章程第十二条五是:“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;”本章程修改为:“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;”
      (十二)原章程第十九条是:“常务理事会须有 2/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/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”本章程修改为:“常务理事会须有 2/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/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,可书面委托 1 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”
      (十三)原章程第二十二条六是:“工作作风民主;”本章程修改为:“能够忠实履行职责,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”
      (十四)原章程第二十二条七是:“理事长、副理事长 任职年龄原则上(届满时)不得超过 70 周岁,秘书长任职年龄14(届满时)不得超过 65 周岁。秘书长须为学会专职工作人员。”
      本章程修改为:“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,秘书长为学会专职工作人员。”
      (十五)本章程在原章程第二十五条增加一项内容是:“领导理事会工作;”
      (十六)原章程第二十七条六是:“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”本章程修改为:“拟订内部管理制度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;”
      (十七)本章程在原章程第二十七条增加一项内容是:“拟订年度工作报告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。”
      (十八)原章程第二十八条是:“为保证本会的活动依法和按章程开展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本会设立监事会。监事会由三到五人组成,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,任期与理事会相同。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,由监事会推举产生。
      理事不得兼任监事。”本章程修改为:“为保证本会的活动依法和按章程开展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本会设立监事会。监事会由三人组成,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监事任期与理事一致。
     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,由监事推举产生。本会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不得兼任监事。”
      (十九)原章程第二十九条一是:“指派监事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”本章程修改为:“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,对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建议;”
      (二十)本章程在原章程第二十九条增加一项内容是:“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。”
      (二十一)原章程第三十条是:“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,由监事长召集,必要时可随时召开。监事会决议须得到半15数以上监事同意。”本章程修改为:“监事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。”
      (二十二)原章程第三十八条是:“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,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”本章程修改为:“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、表决。”。


      二○二一年六月

  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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